更新时间:12-02 信息来源:芷江法院
近日,怀化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秦某因犯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秦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上午10时许,吸毒人员熊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欲购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当日上午11时许,秦某、熊某见面后,秦某将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熊某,所得毒资被秦某挥霍。后被告人秦某听闻熊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遂于同年9月11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秦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秦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追缴。
综上,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