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9-17 信息来源:益阳赫山区法院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判决了两起犯销售假药罪案件,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被禁止在一定时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陌生人处低价购进“老中醫补肾丸”,在自己无药品经营许可、明知药品成分与国家标准不符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商铺内对外销售“老中醫补肾丸”约70瓶,销售额约5000元。
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从陌生人及上线处购进“老中醫补肾丸”,在自己无药品经营许可、明知药品成分与国家标准不符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老中醫補肾丸”约187瓶,销售额约6000元。
经鉴定,涉案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该药为中成药,不能添加“西地那非”成分,均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均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在经营场所张贴药品召回公告,缴纳了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销售的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并禁止其在相应期限内从事与药品相关的生产、销售等活动。据此,赫山区法院认定陈某某、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禁止在五年内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二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药品销售。药品销售经营者应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药品,保留进销货记录,不向不具备资质的生产商购进药品。同时,作为消费者,应通过医院、正规药店等购买药品,发现购买的药品存在问题,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保留好相关药品及凭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