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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加特林”祭祖引发火灾,责任如何划分?

更新时间:06-17 信息来源:益阳赫山区法院


清明祭祖本是追思先人,然而一次看似寻常的上坟祭奠,却因一束绚丽夺目的烟花引发了一场财产纠纷。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因祭祖燃放烟花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引发火灾的燃放者被判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被烧毁的茶花树)

(被烧毁的茶花树)

案件发生在2024年2月12日,张某前往外公外婆坟前祭奠,仪式开始,他点燃了一支“手持加特林”烟花。据张某事后向公安机关陈述,他当时手握烟花握把,斜射天空,而烟花喷射的方向刚好对着临近的一片茶花树种植地,烟花燃放完毕之后,张某便放下烟花筒开始了祭奠仪式。

仅仅两三分钟过后,惊险的一幕发生了,张某突然发现坟前的茶花树种植林竟窜起了火苗,张某一行人赶紧去救火,随后赶来的村民也加入了其中,救完火后,张某一行人便离开了。

这片茶花树的主人贺某发现其种植的茶花树部分被烧毁后心痛不已,认为火灾就是张某燃放烟花不慎引发的,在经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调解无果后,于是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面对指控,被告张某提出质疑:“你凭什么认为是我燃放烟花起的火?”他试图否认自己燃放烟花的行为与火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根据张某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他明确承认了在祭祖开始前点燃了烟花,且喷射方位对着茶花树的方向,放完烟花仅两三分钟就发现坟前和林地起火,起火位置是坟前3米左右的杂草,起火位置与种植林内均有杂草,易燃性极高,综合被告张某的燃放行为、起火点、起火时间以及现场环境等因素,法官根据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原告贺某种植的林木被烧毁与被告张某祭奠时对着林木方向燃放烟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张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然而被告张某又提出质疑:“良田种茶花树,本就违法,我还要赔钱吗?”经查,这片土地系原告贺某岳父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贺某用于生产经营“非粮化”经济林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官认为贺某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槌落下,责任厘清。一审法院判决,对于茶花树被烧毁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贺某自身承担实际损失30%的责任,被告张某对贺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张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