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6-16 信息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2年9月,年届68岁的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张三通过电话告知李四,称其邻居王五家因建房需要人手砍伐树木。李四应允后,于次日前往王五处实地查看树木情况。经协商,李四与王五达成口头协议:由李四负责砍伐树木并将木材运回,以此抵扣应得的工钱。当天,李四砍伐部分小树后回家。
第三天,李四带领人员至现场作业时,张三见李四砍树费劲,便不打招呼主动上前协助。不幸的是,在砍伐过程中,树木突然倒下,张三被砸中后当场死亡。事发后,张三家属向李四及王五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经过协商,王五与张三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0.8万元。李四亦先行向张三家属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此后,张三家属认为赔偿总额不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另行赔偿人民币28万元。李四在诉讼中抗辩称:张三的帮忙纯属自愿,其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已经出钱3万元,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虞唐法庭接案后,经审查认定李四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充分考虑到李四家庭经济状况困难、赔偿能力有限、未来判决执行可能面临实际障碍等因素。法官积极组织调解,一方面向李四释明《民法典》关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向张三家属说明李四的实际履行困难,劝导其从现实角度考虑,适当降低赔偿诉求。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四再行向张三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纠纷至此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李四对主动提供帮工劳动的张三在劳动中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首先是李四与王五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其次是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义务帮工关系。王五作为定作人,若其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过失,也可能需承担责任。王五自愿达成协议赔偿10.8万元,是其对自身可能存在的责任或基于人道主义的处理。但这并不免除李四作为直接“被帮工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李四的赔偿义务源于其与张三之间独立的帮工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关键在于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帮工”。张三虽系主动上前帮忙,但李四在现场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其提供劳务。在砍树作业正在进行的关键时刻,张三的加入客观上对李四完成其与王五约定的工作具有实际的协助作用,李四对此予以默许接受。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依法成立义务帮工关系,李四即为“被帮工人”。
法律对帮工人受害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帮工关系成立,且损害发生在帮工活动过程中,无论被帮工人李四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其都依法应对帮工人张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李四辩称的“张三自愿帮忙,自己无过错”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法定理由。这是法律基于帮工行为的利他性、无偿性以及“谁受益,谁担责”的公平理念作出的特殊安排,旨在强化对善意施助者的保护。
本案为所有接受他人无偿帮助的人敲响警钟,明确了“被帮工人”的风险防范义务。同时,帮工人也需增强自我风险意识,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及活动风险,审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