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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全文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人民政府 编辑:谢文礼 2023-09-26 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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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湘潭市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湘潭市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高质量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普惠、均等化,聚焦老年人最基本、最刚性、最共性的养老服务需求,重点发展面向贫困、失能、残疾、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等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妥善解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全面建立人人享有、人人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5年底前,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效能显著提升,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100%,老年助餐、居家上门等服务实现市城区(雨湖区、岳塘区行政区域内,下同)全覆盖,社会力量作用发挥充分体现,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发展壮大,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15分钟养老服务圈”初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努力打造具有湘潭特色、位居全省乃至全国中部地区前列的养老服务样板。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支撑体系

1.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严格落实《湘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市区及时制定发布符合本地区实际且涵盖市级清单服务项目的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及支付责任,确保项目落实落地。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探索扩大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范围,加大公益性、多样化、普惠性服务供给。适时调整优化《湘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定期发布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到2023年底前,全面建立老年人数据库,逐步实现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数据共享,建立健全老年人身体状况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从“人找服务”向“服务找人”转变。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规定,组建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专班。规范培育老年人综合评估机构,从事老年人综合评估的机构须为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专职老年人能力评估师3人以上,开展常态化动态评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3.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运用。优先满足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刚需老年群体需求,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等供给标准、优先顺序相挂钩。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申请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必须开展综合能力评估,其他老年群体依据意愿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优化体系

4.丰富基本养老服务内容。符合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长期护理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慈善帮扶等条件的老年人实现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完善老年福利、健康管理、亲情陪护等惠老服务举措。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2023年至2025年,累计完成适老化改造不少于4500户,实现特困、低保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或无障碍改造全覆盖。强化家庭养老服务主体责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分期分批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公益培训,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到2025年底前,实现有培训意愿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公益照护培训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5.增加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创新“救助+服务”“社工+养老”等模式,对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失智、重度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落实常态化巡访措施。优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采取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定制服务等形式,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居家服务项目。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家庭养老床位,为居家高龄、失能等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到2025年底前,全市建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不少于3000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6.扩大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用房规定。对由政府提供或建设的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可以采取低租金方式提供给市场主体;对服务效能不强的运营方进行淘汰或整合,街道、社区等养老服务设施须由具备养老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开展运营,支持市城区建设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到2023年底前,市城区每个街道建有不低于800平方米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现“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全覆盖。到2024年底前,市城区每个社区建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为老服务站或虚拟服务站。到2025年底前,通过国有闲置资源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确保全市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应具备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多元化服务功能,街道服务中心不低于4项、社区服务站不低于3项为老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7.深化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推动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同步规划、就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优化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加强老年人医疗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全市所有医院均须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到2025年底前,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化健康管理服务率达65%以上,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比例达60%以上。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形成符合湘潭实际、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政策体系、评估体系、服务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8.强化信息化智能化支撑。按照“市级抓监管、县级抓服务,政府抓监管、企业抓服务”原则,依托“金民工程”、政务平台,优化市、县两级养老服务平台。市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应涵盖数据采集分析、在线监管等功能模块,县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应涵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急响应等功能模块。引导市场主体完善为老服务网络平台,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主体运用物联网、远程智能安防监控等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结合建设银行“安心养老”APP和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研发的服务系统,实现居民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为养老服务科技化、便捷化提供信息支撑。结合湘潭出行APP,部署本地养老服务应用,基于湘潭出行APP已有的老年用户群体数据,拓展养老服务应用功能,上线电子老年公交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努力消除老年人“数字鸿沟”,便利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到2023年底前,建成市级监管平台统筹、县级监管和服务平台信息畅通的智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底前,医疗、医保、救助、户籍等各类信息资源实现有效整合,信息纵向贯通、横向对接并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网络体系基本建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和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三)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管理提升体系

9.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照护能力。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向护理型床位倾斜。到2023年底前,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60%;到2025年底前,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80%。优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布局,实施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机构安防提质、县级统管改革“两项工程”。按照“四个一批”原则,加大“关、停、并、转”力度,改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环境,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低收入、高龄、失能、失独、获得国家荣誉等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可优先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到2023年底前,每个县市建有1所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机构,实现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实现市城区、县市失能照护机构和区域性敬老院县级统管;到2024年底前,市福利院达到四星级,县级福利院达到三星级,县级失能照护机构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达到二星级,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均达到一星级;到2025年底前,全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均达到一星级,全市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占比达2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10.打造农村养老服务品牌。鼓励县市根据需求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深入推进“一县一体系一品牌”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按照“四级四有”原则,持续构建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的县、乡、村、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确保每级均有一个养老服务机构或场所、有一支服务队伍、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机制、有一套对应的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形成以村组互助养老、乡镇专业养老、县市兜底养老为主要导向的分层分类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到2023年底前,打造20个乡镇标准化养老服务中心,实现村级互助服务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底前,实现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建成较为规范的农村养老服务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

1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养老护理员培养、使用、评价、竞赛、激励机制,落实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在潭高校、职业院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社工专业化服务建设,逐步实现养老护理员基本信息共享、护理服务过程实时监控、养老护理员队伍规模和质量适应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到2023年底前,新增持证护理员不少于100人,全市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不低于20人,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全市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100%;到2025年底前,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率达80%以上,培养不少于10名在国、省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取优秀名次的护理人才,打造1个市级养老护理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2.培育优质市场主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多元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支持国有企业链接整合各类涉老服务资源,盘活利用存量资源、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区域康养产业发展。着力培育湖南六颐苑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多业态、全产业链发展,打造示范型、标杆性国有养老龙头企业。到2025年底前,打造一支立足湘潭、辐射湖南,事业有担当、产业有规模、品牌有影响的养老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3.强化综合监管和信用建设。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加强养老服务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从业人员的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黑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约谈提醒、挂牌督办制度,建立评价结果与项目、补助挂钩机制。加强养老服务和养老项目监管考核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湘潭监管分局)

1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指南,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机制,夯实县市区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建立“1+3+1”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联点帮扶长效机制,加大督查检查和执法力度。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摸排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对未达整治要求的,坚决取缔关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存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到2023年底前,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现重大隐患“清零”和房屋安全达标全覆盖;到2024年底前,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现消防安全审验达标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5.推进养老服务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立法,争取到2024年底前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养老服务条例。加快各类基层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安全的地方标准创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助餐服务管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标准化管理,推动制定一批对标国省、体现地方特色、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协调一致、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制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兜底型、普惠性、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各县市区要将本方案主要指标任务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加强年度工作计划与本方案相衔接,实现县市区与全市养老服务业统筹发展、有效衔接协同。

(二)强化政策扶持。全面梳理我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发布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出台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提升精准化投入水平,市、县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60%的资金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使用。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行业规划布局、用地用房、水电气税、项目扶持、金融信贷、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鼓励各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等支持措施,鼓励各种业态和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形成财政优先保障、资源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

(三)强化督导评估。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建立相应督导考核制度。

湘潭市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省关于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由县市区统筹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具备居家上门服务、老年助餐、老年助学、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等综合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运营。对运营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采取低租金或租金返还的方式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各项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成本。结合养老服务行业的公益属性和社会属性,在参考土地估价结果基础上,合理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支持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市级负责监管、县级负责服务、企业平台为基础”的原则,支持县市区在原有安联网监管平台基础上开发养老服务市场模块,整合安心养老、养老通等涉老APP和企业自建平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县市区开发的智慧养老服务模块,经验收合格的,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养老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安联网监管平台建设补助形式完善系统、视频等端口。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自建养老服务平台,运营良好且接入安联网监管平台的,按照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完善设施设备、合理配备人员、提升服务水平。对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照3万元/个、2万元/个、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促进老年消费。利用重阳节等时间节点,在全市组织“老博会”系列活动,举办全市老年用品博览会、养老服务项目发布和供需对接会、养老服务高峰论坛,设置全市老年用品产品体验基地,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每年度安排50万元)。支持涉老类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机构自发组织养老服务行业展览会、博览会等宣传推介活动,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结合举办规模、效果、参与人数等情况,按照1万元~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盘活闲置资产。结合全市清理盘活闲置国有“三资”专项行动,提供适宜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改造的国有闲置资产清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国有闲置资产出租出售的项目,如买(租)受人用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可在拍卖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价格给予10%的扣除。(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

七、引进培育龙头企业。依托湖南健康产业园、湖南省医疗器械产业园,支持养老服务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对落户我市以养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央企、上市公司、国内排名前10位的龙头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且以养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实行财政扶持政策,自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后第二年、第三年按该企业对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八、培育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托在潭高校、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和人力资源公司搭建全市养老护理员公共实训基地。将符合条件的长期护理险居家上门服务机构护理员纳入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竞赛等范畴。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整体范畴,对相关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湘潭市技术能手”“湘潭市五一劳动奖章”“湘潭市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支持优秀养老护理员参评技能大师工作室,对经批准成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招收毕业3年内的大专以上养老护理专业毕业生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九、加大优秀养老护理人才引进力度。对获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优秀名次(国家级一类竞赛前20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前15名;省级一类竞赛前5名,省级二类竞赛前3名)的选手,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技工院校养老护理相关岗位任教。对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照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待遇。对在医养结合机构从业的医卫类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制度,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情况,建立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白名单”。在符合信贷政策的条件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白名单”内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贷款损失纳入市本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范围。对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贷款,并给予相应贴息支持。对“白名单”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500万元以内的增信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其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

十二、强化税费支持。对经民政部门认定,依托社区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对其提供养老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承受房屋、土地,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动办(市人防办)、市民政局]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13日起试行。如遇国、省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人民政府

编辑:谢文礼

本文为湘潭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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