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2-04 信息来源:浏阳公安
注意!注意!!注意!!!
烟花美景虽浪漫
但未经许可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都是违法的
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期浏阳市公安局查获多起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10月7日下午4时
戴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
驾驶货车装载了224件“梦幻水母”烟花
被枨冲派出所现场查获
戴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违法单位也被处以罚款
10月27日16时许
向某、文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
驾驶赣C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被镇头派出所现场查获
向某、文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非法运输的364件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违法单位被处以罚款
11月13日11时许
刘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驾驶客车运输11件引线
在委托李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送货途中
被集里派出所现场查获
目前两人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