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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购药、不凭处方售药?罚!长沙发布5起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10-18 信息来源:长沙市场监管


近年来,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药品“清源”专项行动、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持续提升医保管理服务质效,系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的药品安全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筑牢药品安全防线,现集中曝光部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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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浏阳市永安镇某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6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合格中药饮片柜中存放有九种无任何标识信息的散装中药饮片(鸡内金、草豆蔻、南蛇藤、过山龙、枳壳、茯苓、金荞麦、肉桂、黄芪),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和合法购进票据。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剩余九种中药饮片,并处罚没款合计20192.69元

【案件评析】

药品零售企业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且未依法索取、查验相关资质及票据,切断了药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导致所售中药饮片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障,存在较大的用药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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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长沙市望城区某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7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葵花双黄连口服液”和“迪康牙痛药水”已超过有效期。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件评析】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能出现失效、毒性增加或引发不良反应等风险,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理与养护,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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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长沙县泉塘街道某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3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发现“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未录入“海典”系统,且无法提供采购台账;当事人通过手工登记本记录药品“施慧达”“捷诺达”的销售情况,其中“施慧达”系2024年6月从无资质个人处购进,“捷诺达”系当事人及店员通过电商平台自购后转售。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没款205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药品关乎人体生命健康安全,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严格遵守药品追溯管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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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长沙市芙蓉区某药房药师未仔细核对外配处方、未签名案

【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日,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仔细核对外配处方、处方无药师审核签名即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复查时,当事人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改正。

【查处情况】

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芙蓉区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处方药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和药师审核签字制度。未履行审核签名职责即销售处方药,无法发挥执业药师专业把关作用,无法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五

宁乡市道林镇某药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4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2025年2月3日销售的阿奇霉素分散片(2盒)的药品销售处方。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该店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整改,依法予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凭合法处方经审核后销售。此举彰显了监管部门对危害群众用药安全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消除药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