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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预收学费只开收据,不开发票

更新时间:06-26 信息来源:红网


维权无忧,天天在线!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开展“天天3·15 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32名专业律师轮值在线,365天响应消费者诉求,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谭法根律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本期聚焦

网友“d6aj29y”留言:株洲市石峰区某幼儿园常年预收学费,且用个人私账收费,开收据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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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

谭法根律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依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该办法第三条对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有明确的定义)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且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对于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公办幼儿园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年审。同时,公办幼儿园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对于您所说的“学费”,建议您依据前述文件的规定和幼儿园出具的收款凭证,分析判断幼儿园所收取费用的具体性质(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以及该费用依据前述文件规定应当开具的票据形式。如幼儿园在收取费用方面确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保留证据,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