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4-30 信息来源:永顺县法院
野生兰草作为植物群落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不仅因其别具一格的形态而备受青睐,更是在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对野生兰草保护力度日益增强,随意采挖、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兰草的行为将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随意采挖、出售野生蕙兰而触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0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安排他人在永顺县石堤镇山上采挖野生蕙兰,并收购他人采挖的野生蕙兰通过网络直播方式进行销售。2024年5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家中被永顺县林业局查获。经鉴定,涉案蕙兰共计940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将涉案蕙兰移回山上种植。
法院判决
永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940株,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情节严重。鉴于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彭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大自然赐予我们的宝贵财物,它们不仅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科研价值,更是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不可或缺的一环。该案中彭某某为了牟利,安排他人采挖并收购野生蕙兰在网络上售卖,法院依法对此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彰显了法律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当清楚认识到保护国家重点植物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对于不熟悉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不要随意采挖、毁坏和交易,否则可能会触犯刑法,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