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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成人用品店店主,获有期徒刑7个月

更新时间:12-08 信息来源:湘潭县检察


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配合协作对一销售掺有“伟哥”成分的“保健品”的成人用品店店主曾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曾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二万八千元

曾某在湘潭县易俗河镇经营一成人用品店,经营期间,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得“勃龙伟哥”、“黄金玛卡”、“玛卡伟哥”、“蚁力神”等多种“保健品”,在明知上述“保健品”中含有类似“伟哥”的成分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予以销售。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十余种“保健品”。经检测,查获的“保健品”中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俗名“伟哥”)成分。

“西地那非”已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其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消费者若擅自服用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非但不能起到“保健”的作用,反而可能产生健康问题,严重的可能危及生命。曾某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即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有效地体现办案的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