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9-18 信息来源:红网湘潭
2023年1月5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群众举报线索:“岳塘区竹埠港河边城市化工有限公司最近办了一个露天的破碎厂,每天产生大量扬尘造成空气污染。”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2年10月开始,投资约120万元建设钢渣再利用项目。依据《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该项目位于九华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该单位所在地块位于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满足交通运输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执法人员现场定位及现场照片)
该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排放污染物的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建设项目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违反的多项法律条款,择一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于2023年4月2日,对该单位处罚18.4万元,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处罚0.815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恢复原状。
(污染地块及项目所在位置、经纬度示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情况,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湖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和《湖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对于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执法人员应依据建设项目精准定位,核对污染地块编码,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依法对擅自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建设项目的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