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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集采新规:药店参与集中采购 加价不得超过15%

更新时间:10-16 信息来源:三湘都市报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5日讯(记者 李琪 通讯员 黄浔 周阳辉 实习生 龙飞鹏)为进一步扩大国家集采药品的可及性,方便群众购买集采药品,10月13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专门针对参与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进行规范。据悉,这是省医保局首次对我省参与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正式发文作出规范。

《通知》对零售药店在集采药品的采购、销售、流转、供应保障等环节作出了要求,其中特别指出参与集采的零售药店在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基础上加成比例不得超过15%,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同时,《通知》也对集采中选药品的生产、配送企业也明确了要求,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主体需在合同期内切实做好零售药店的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保证零售药店集采工作规范、顺利实施。 针对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用药疗程长、用药稳定的特点,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采可较大程度解决相关患者需频繁往返医院就医的不便,带给群众更多的购药便利,节省更多的医疗费用。《通知》要求在零售药店参与集采工作的过程中,各医保统筹区要加强对协议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规范零售药店行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