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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次“偷鸡”近百只,唐某兵被刑拘

更新时间:09-26 信息来源:平安祁东


小案不小办,倾力护民生。自夏季行动开展以来,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举措,紧盯群众身边的民生小案,用实际行动“解民困、化民忧、护民生”,切实提高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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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以来,白地市镇、灵官镇、双桥镇多次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饲养在家中的土鸡被盗。虽然单起案件的案值大多不高,但此类案件高发,极大影响了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由于案发现场多为偏僻农户家中,且案发时间大都为夜晚,破案线索极少,给案件侦办带来了一定难度。民生事,无小事。为确保案件尽快侦破,白地市派出所所长刘中意组织第一案件办理队及派出所民警成立专案组投入家禽侦办案中,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分析研判,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为唐某兵(男,祁阳籍,有多次盗窃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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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办案民警在县局大数据实战中心及祁阳警方的大力支持下,在祁阳市将犯罪嫌疑人唐某兵成功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唐某兵对其多次流窜到祁东县盗窃家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统计,唐某兵共计作案8起,盗窃家禽近百只。目前,唐某兵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偷鸡不成反倒蚀把米”

任何盗窃行为

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