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2-09 信息来源:长沙雨花检察
男子醉酒驾车被查获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11月24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12月5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5日夜间,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但考虑到醉驾案件一般处刑较轻,公安机关遂在立案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取保候审。2023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雨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被传唤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案,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影响了诉讼程序的进行,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款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予以逮捕。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自身饮酒,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12月5日,雨花法院判决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示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同时,被传讯时及时到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也是认罪认罚的必要考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消极应对,一错再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