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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矿泉水冒充“神仙水”出售 男子被判刑3年

更新时间:10-25 信息来源:长沙晚报


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一男子因用矿泉水、维生素冒充违禁品在网上出售牟利,被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同学刘某某(已判决)传授,学会在网络平台寻找意图购买“神仙水”“听话水”等违禁品的人员,以矿泉水、维生素冒充违禁品,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实施诈骗。2024年7月,李某某与刘某某合作,由刘某某提供客户信息,李某某负责发货,二人共计骗取他人财物57361.44元。2024年8月至10月,李某某单独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8059.31元。经审计,李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共计骗取张某某、康某某等7名被害人115420.75元,非法获利38916.45元。

2024年11月27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侦查阶段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在审理阶段退缴剩余违法所得18916.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在该部分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明知被告人出售的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违法购买,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8916.45元,上缴国库。(全媒体记者 黄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