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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2名“移动加油站”老板,被罚没123万+移送公安

更新时间:09-11 信息来源: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如果处置不当,易引发燃爆、泄漏等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近期,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联合多部门精准出击,查处两起非法经营、运输柴油案件,并依法将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情直击

案例一

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联合交警、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时,在开元路与东十一路交会处,发现一辆疑似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湘A牌轻型厢式货车。

经查,该车驾驶员与实际所有人均为黄某某,其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装有1100L柴油及加油、计量设备的货车,从长龙街道出发,准备运往黄花镇进行销售。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2025年5月至7月,黄某某多次驾驶该车在城区内运输销售柴油,驾驶路线覆盖开元路等主干道及多个居民密集区,查实的销售金额为54万余元。

案例二

近日,长沙县江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举报线索,在江背镇阳雀新村发现1处非法售油点。现场查获1辆非法改装的面包车(车内加装红色铁质油箱1座及附属加油设备1套、存油100L)、3本柴油送货单据,与1处废弃地下油罐。

经查,该辆面包车与相关设备均为村民易某所有。2024年7月以来,易某先与他人合伙、后单独无证经营柴油,累计销售金额39万余元。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易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和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2025年7月4日至7月11日使用该车辆运输柴油穿梭集镇对外零售。

处罚决定

黄某某、易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黄某某、易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对两案当事人分别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每人罚款人民币1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黄某某54万余元、易某39万余元);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黄某某柴油1100L、易某柴油100L)。

此外,黄某某、易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多次穿梭于城区、集镇等人员密集场所,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将上述两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长沙县公安局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件警示

自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已全部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其危险性类别被明确为“易燃液体,类别3”。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存储、运输和使用柴油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

市民朋友应提高安全意识,不购买、不使用、不储存各类“私油”“黑油”,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拨打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后续,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多部门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存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全力守护辖区安全。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