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9-05 信息来源:掌上长沙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根据民法典,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如果是在躲避狗的追赶中自己摔伤,狗主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记者4日从宁乡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的一起案件中,因自家狗追赶致他人摔成十级伤残,江先生被判担责五成,赔偿伤者7.2万余元。
被狗追赶摔成十级伤残
郭女士与江先生是邻居。2023年6月6日早晨,为送小孩上学,郭女士驾驶摩托车搭载2名小孩在乡村公路上行驶。经过江家门口时,被江先生饲养的狗追赶。虽然狗并未咬到郭女士,但她为躲避追咬而从摩托车上摔下。摔伤后被送到卫生院进行初步救治,后辗转多家医院,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对方仅仅赔偿400元。我多次找他调解,他明确表示不愿意再承担进一步的赔偿责任。”郭女士在法庭上说。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先生饲养的狗未接种疫苗,未拴绳,未办理犬证;郭女士系无证驾驶。郭女士此次受伤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5万余元。
法院判决各负一半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江先生违反管理规定,未将饲养的狗予以拴绳,未接种狂犬疫苗,亦未办理犬证,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所饲养的狗突然冲出追咬郭女士致其摔伤,负有一定的责任。郭女士在受到狗追咬的情况下,不顾周围环境及安全因素,惊慌失措;且其在驾驶摩托车时,无证驾驶,违反规定搭载2名小孩,其自身亦有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受伤原因及公平原则等因素,酌定由郭女士对自己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江先生承担50%的责任,判决江先生向郭女士支付损失款7.2万余元。
开放环境养宠管理义务更重
“注意,养宠人需对动物的追吠、扑撞等行为负责,而不是仅对直接咬人负责。”律师表示,很多狗主人误以为“狗没咬到、没碰到人就不用担责”,其实民法典明确,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以“动物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核心。本案中,狗的追赶行为直接导致郭女士摔伤,即使无物理接触,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链”。
乡村、城郊道路多为开放式环境,且行人、非机动车密集,在此场景下,动物突然冲出追吠,极易导致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因避让不及摔倒,尤其搭载老人、儿童时风险更是翻倍。律师提醒,开放式环境中的养宠管理义务更重,建议村民在门口设置围栏,并对宠物采取“圈养+拴绳”双重防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