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4-18 信息来源:长沙晚报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王道柳)男子为追女友赠与20多万元结果还是没追上,为此男子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钱能要回来吗?17日,芙蓉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提醒赠与是财产权利的无偿转移,赠与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可撤销。
张先生与李女士本是生意上的朋友,交往中张先生对李女士有了好感,开始追求。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张先生先是出借10万元给李女士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后续又先后向李女士赠送价值11万余元的各种礼物,但李女士最终并未应允张先生的追求。于是,张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李女士诉至芙蓉区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借款21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调查发现,张先生曾通过微信聊天向李女士明确表示借款与礼物无需返还,还向李女士出具过一份《协议》,载明“自今日起,我与李女士无任何经济纠纷,之前的借款和礼品均属于赠与”。法官询问出具《协议》的原因时,张先生表示当时出具《协议》是想要追求李女士,并认为即使构成赠与也可以撤销。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借了10万元并赠送了明显超出一般朋友往来范畴的昂贵礼品,李女士本应返还借款并在礼品价值范围内作出适当补偿,但结合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张先生出具的《协议》内容,可以得知张先生曾明确向李女士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李女士以行为接受了张先生的赠与,故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赠与行为所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因此,李女士欠付张先生的10万元借款债务已基于张先生的赠与行为而免除,张先生也无权要求李女士返还其赠送的贵重礼品或作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具的《协议》是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后作出,故张先生依法无权撤销赠与。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赠与是财产权利的无偿转移,民法典虽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给赠与人思想上留有一定回旋的余地,但撤销赠与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行为完成后,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