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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充“领导”行骗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更新时间:06-07 信息来源:武陵区人民法院


伪造“领导”微信

声称自己与“领导”关系密切

打造“神通广大”人设

以替人办事为由诈骗同学朋友钱财

女子落法网——

赶紧排查看看

你的朋友圈也有这样的“神人”吗?

基本案情

2023年至今,被告人黄某长期对外宣扬自己与某”领导“关系亲近,伪造微信账户冒充该”领导“身份,并使用伪造的微信与被害人吴某、李某等人交流,以骗取其信任。

被告人黄某多次编造个人债务、低价房产出售、工程项目周转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李某等人31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骗取他人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二被害人。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0000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