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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情人转账18万,妻子起诉!法院:“连本带息”返还

更新时间:01-22 信息来源:岳阳政法


“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

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

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

这是电视剧《三十而已》中的台词。

这句话在现实中是否可以适用呢?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陈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双方于1997年办理登记结婚。2018年下半年,陈某与彭某相识,随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与彭某彼此间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彭某赠与财产共计18万余元。李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彭某返还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陈某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彭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向彭某转账带有情侣间特殊含义的红包和款项,以维系此种关系,获得有违公序良俗的情感利益,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性质恶劣。

陈某的转账行为未经财产共有人李某同意,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没有合法依据,损害了李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婚姻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不正当性,应为无效行为。彭某因此而获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彭某自陈某处获得的本金及相应的合法孳息依法应予返还。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观念和社会道德要求,也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丈夫违背忠诚义务,基于不正当目的向他人转账。对于这样的赠与和被赠与,夫妻另一方可诉请法院予以确认无效及判决返还相关财产。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关系是缘分、是义务、更是责任,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和维护,家庭才能和谐稳定、幸福美满。当然,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