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8-20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日前,针对民办学校收费随意调价、频繁调价、大幅度调价等突出问题,湖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这是今年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出台后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
文件强调,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严禁无序制定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捆绑收费。
民办大中专院校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办学成本核算,学校党委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公开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生录取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未制定收费定价制度、未按程序研究收费标准、未按规定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的学校,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民办大中专院校学费、住宿费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预收费。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
民办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后因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当月不足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学生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申请后,学校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费手续。
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97号)的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