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4-15 信息来源:长沙资规局
原标题: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整体上调5%
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以《通知》附件形式一并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9年8月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1年7月省政府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对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并明确:“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制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本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新的政策要求的实际举措,是紧跟我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具体体现。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幅度。根据湘政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按照逐步提高、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在原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整体上调5%。
(二)关于地类系数。根据湘政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地类系数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三)关于区片等级。湘政发〔2021〕3号文件规定:“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这是一个大前提。经请示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近年来城市开发建设实际,对以下区域征地区片等级予以调整:岳麓区原Ⅱ类区域调整为Ⅰ类区域、原Ⅲ类区域调整为Ⅱ区;高新区原Ⅱ类区域调整为Ⅰ类区域;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金屏社区、石燕湖村等个3个村(社区)由原Ⅱ类区域调整为Ⅰ类区域。其他区(县、市)维持原区片等级划分不变。此次涉及区片等级调整的地区都是由低向高进行晋级调整,这既遵循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客观需要,也充分体现了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惠民情怀。
(四)关于施行时间。本次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布时间是2021年12月22日,而《通知》明确新补偿标准的施行时间是2021年1月1日,此举确保了我市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与省湘政发〔2021〕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保持一致。其中因补偿标准调整政策发布滞后,致使自2021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期间内发布征地实施公告的项目,要求按新的《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重新核算征地补偿费用,并足额补偿到位。
(五)关于其他调整。考虑到《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修订中,同时长沙市专业鱼池、专业菜地相对较少,专业鱼池、专业菜地的补偿标准仍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给予高附加值补助。待新的《条例》《办法》公布实施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在新的《条例》《办法》公布实施前,按地类系数1执行,待新的《条例》《办法》公布实施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依据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整体上调幅度,对我市企业建设用地给予330元/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补助费(此项上调幅度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