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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法院审判员贪污220万执行款用来买彩票

更新时间:01-19 信息来源:二三里资讯


2020年10月21日,汝城县监察委员会对汝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朱某峰的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朱某峰在担任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私自要求被执行人将执行款汇入其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

日前,记者从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获悉,朱某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朱某峰在担任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承办执行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私自要求被执行人将执行款转入其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累计人民币220万元,其中30万元上交了法院执行款专户,其余人民币190万元由朱某峰非法占有,全部用于其购买彩票等个人消费。

具体如下:(一)朱某峰在承办安仁县新天地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被执行案过程中,私自要求新天地公司将人民币110万元执行款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归个人占有。

2016年7月14日,汝城县个体经营户范某某因新天地公司未按终审判决还款,遂向汝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汝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朱某峰承办。朱某峰向新天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要求新天地公司负责人谭某某将执行款转到其提供的账号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谭某某提出执行款转到个人账户是否妥当,朱某峰告知没问题。谭某某便安排公司出纳李某某,将执行款转到朱某峰提供的个人账户。至案发前,新天地公司累计转入人民币110万元执行款到朱某峰提供的其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并在新天地公司财务上予以记账,注明为“偿还范某某借款”。朱某峰陆续收到新天地公司转入的人民币110万元执行款后,用于了归还个人借款、购买彩票。

(二)朱某峰在承办欧某某被执行案期间,私自要求欧某某将执行款人民币11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其中人民币30万元上交了法院执行款专户,其余人民币80万元归个人占有,全部用于了自己购买彩票。

另查明,朱某峰于2020年9月14日向其所在单位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9日向汝城县纪委监察委写具书面自首材料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汝城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9日对朱某峰立案调查。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朱某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取公款19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最终判决如下:朱某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朱某峰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900,000元。

记者 郝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