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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理处理退房纠纷时被“骂死” 骂人者被判担责10%

更新时间:01-08 信息来源:三湘都市报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梓娴)长沙浏阳某售楼处,一名销售经理在处理客户投诉中,竟被骂得倒地不起,送医治疗后也没抢救回来。记者今日从浏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健康权纠纷在该院开庭审理,认定死者方的总损失为80余万元,一审判决骂人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处理退房纠纷,销售经理被骂倒地不起

罗先生是浏阳市某楼盘的销售部经理,平时除了负责楼盘销售外,还要应对客户的各种投诉。2020年12月28日15时许,他接待了客户毛女士要求退还定金一事。

“我交了10000元购房定金,又不想买了,想要楼盘把定金退还给我。”毛女士的情绪很激动,由于多次与楼盘交涉无果,她和委托人张先生这才要求与楼盘负责人见面。对此,罗先生明确告知,按照定购合同约定,如购房方毁约,定金不予退还。

对此,张先生火冒三丈,开始恐吓罗先生并拍照威胁,“如果你不把我这个问题解决了,我手机也拍了你的照片,我就会叫人来,不然我就在浏阳白混了。”

张先生话音刚落,罗先生突然脸色苍白、双手握拳、四肢僵硬,倒了下去。见状,售楼部工作人员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罗先生送医。不幸的是,两天后,罗先生在医院因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

事发后,罗先生的家属将毛女士和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法院:被骂是诱因,“骂人者”担次责

庭审中,毛女士和张先生辩称,他们只是因购房定金一事与罗先生发生口头争执,双方没有肢体接触。罗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对健康重视不够,自己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2日,罗先生在公司团建活动中,出现过一次类似的昏厥,经同事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于昏厥后十分钟苏醒。事后罗先生去医院未诊断出病因,但可以认定罗先生曾有基础病史。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罗先生在同年10月份已经出现过一次晕厥的情况,就医未查出病因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坚持上班,罗先生作为销售部经理,处理客户的诉求是常见的工作内容之一,抗压能力是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在与客户沟通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其本应根据身体状况自行规避,故罗先生对自身身体状况把握不当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张先生受被告毛女士委托,前往协商退定金事宜,但其未说明退还定金的合理依据,仅仅是强硬的要求退还定金,且其用词已经超过了协商的范畴。遭到拒绝后,张先生采取了拍照、言语威胁等行为,导致罗先生承受了个人安全方面的压力,是其发病死亡的诱因之一,其行为与罗先生的死亡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被告张先生承担10%的责任,罗先生自身承担90%的责任,而被告毛女士与罗先生的死亡并无直接关联,故不担责。

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罗先生家属总损失80余万元的10%,共计8万余元,其余损失有罗先生的家属自理,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莫逞一时口舌之快,小心担责

“本案中,张先生在与罗先生发生争吵的时候,并不知晓罗先生身体有病的事实,张先生主观方面不具备构成刑事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审法官提醒,虽然一般性的辱骂他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规定,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相信多数情况下,骂人者只是为了逞口舌之快,然而这种只为解一时之气的不理智行为,非但不能解决纠纷,且极有可能会给双方家庭都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法官提醒,居民在生活中,应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与人为善,宽容理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为骂人不仅涉及民事赔偿问题,甚至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