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8-11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今年上半年,为应对新冠疫情,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6 月30 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8 月7 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缴存相关问题的通知",就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做出规定,明确缓缴企业在7 月份后不能恢复缓存的,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继续提出缓缴申请。自8 月7 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企业,缓缴结束后可以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未补缴2020 年1-6 月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缴存职工贷款权益不受影响;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企业,7 月份后能恢复缴存的,需向缴存管理部提出申请,调整汇缴月份方能进行汇缴;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企业,7 月份后不能恢复缓存的,可以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按照《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 2018 ] 9 号)文件精神,提交《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企业情况说明》,向缓存管理部继续提出缓缴申请。
潇湘晨报记者 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