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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常德一院长捞金数百万元获刑7年

更新时间:03-31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讯 据石门县人民法院消息,前不久,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向某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7812565.73 元、5 万美元及违纪所得人民币351050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向某自2009 年7 月至2015 年12 月担任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以后,利用当院长的便利,在新住院大楼工程承揽、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医院工作人员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任职期间、离职及退休后多次大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49.55 万元,数额巨大。

自2004 年1 月1 日计算至2018 年10 月31 日,向某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中有5712565.73 元不能说明来源。以2004 年1 月1 日为起点, 截止2018 年10 月31 日, 向某的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24028779.52 元、美元10 万元, 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 其中能说明来源的合法收入、违法所得以及违纪所得共计人民币18316213.79 元、美元10 万元, 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人民币5712565.73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潇湘晨报记者 张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