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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135”工程升级版奖补政策

更新时间:03-19 信息来源:三湘都市报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8日讯(记者 潘显璇)近日,省财政厅出台《“135”工程升级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补助的产业园区范围,提高了对标准厂房建设的补助标准,领取补助的考核标准也更加严格。

“135”工程是指在全省建设100个左右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建成3000万平方米左右标准厂房,引进5000家左右创新创业企业。2014年10月31日,我省开始实施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通过实施上一轮“135”工程,全省创新创业园区建成标准厂房4000多万平方米,引进“双创”企业6600多家,解决就业54万多人,引进20条新兴优势产业链项目900多个,完成投资1700多亿元,为夯实实体经济基础、补齐产业发展短板增添了内生动力。

实施“135”工程升级版,是应对当前复杂经济形势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搭建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平台,将对激活民间投资、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来看,此次新政主要从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条件三个方面进行了升级。

补助范围更广。实施范围从原来的省级创新创业园区扩展至全省所有产业园区,包括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批准筹建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省级工业集中区。

补助标准更高。此前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是根据综合得分确定三个档次,分别按每平方米80元、100元、120元标准进行奖补。升级版的政策,对湘南湘西的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省内其他地区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规模按3000万平方米总量控制,超出总量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助。

补助条件更严。补助资金与标准厂房招商入驻情况挂钩,项目开工先补助50%,1年后企业入驻率达到75%以上的再补助50%。对前期“135”工程获得补助资金的厂房入驻率未达到90%的园区,暂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对于园区污染处理设施不达标的,不安排补助资金。对于给予开工补助的标准厂房项目,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尚未招商入驻企业的,收回开工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