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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发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长缴纳期限

更新时间:03-11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昨日,为支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项目建设,有效促进经济平稳发展,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就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有关事项联合发文,延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期限,建设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纳。该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 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

根据通知,建设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经建设单位申请, 主管部门同意之后,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除此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自申请核费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期房预售的, 市级住建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之前, 应当审查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情况。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承诺, 在承诺期限内及时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级住建部门在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提醒、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缴纳。

对于在承诺期限内未及时缴清费用的建设项目, 各级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将对项目进行差异化监管, 在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依法对项目采取执法停工等措施。对于经催缴仍未及时缴清费用的建设项目, 将采取适当的信用惩戒措施, 进行曝光并纳入行业征信管理, 暂停项目后续手续办理。

湘江新区、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参照本通知执行。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措施。

据记者了解,根据现行的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住宅类和办公用房(含配套实施用房)一级地征收标准为206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下同),二级地为168,三级地为137,四级地为115,五级地为92,六级地为69。商业类征收标准略高,一级地到六级地分别为275,230,183,153,122,92。

【名词解释】

何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

潇湘晨报记者 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