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2-23 信息来源: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近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2起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作用。
一、湖南金水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案
2023年8月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湖南金水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问题隐患,1.垱头冲工区仅1台变压器为8中段主要排水泵供电,不能实现双重电源供电;2.垱头冲工区11中段水泵房防水门墙体砌筑时未掏槽且墙体采用单面红砖,防水门压力等级低于0.1MP,管道出口未达到高于地面7m以上的要求;3.红旗工区井下有人作业时,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主平硐风流反向;4.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6月份,垱头冲工区负责人管某明仅下井2次,且未与工人同进同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问题中1、2、3项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按程序移交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处柒万元(¥: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垱头冲工区主任管某明作出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湖南金龙蓬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3年8月18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金龙蓬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井下最低中段+70m中段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没有安装防水门;在+70m中段水泵房附近,使用农用拖拉机(车牌号为湘04C3907)运送氧气瓶和乙炔瓶;在+70m中段6线格栅附近,氧气瓶和乙炔瓶放置在一块,氧气瓶横放且没有配置安全帽,现场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3项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肆万捌仟元(¥:4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