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0-17 信息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10月16日讯(记者 赵瞳铱)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今天,记者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获悉2起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典型案例。
一、芙蓉区某汽贸公司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6月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芙蓉执法大队配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小组对位于辖内某汽贸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帮扶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和售后,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经查阅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应只有一个大气排放口DA001,但在该单位顶层总排放口DA001的旁边发现了未在排污许可证上注明的三个大气排放口,此三个排放口现场设置了内容空白的标识牌。经查,该公司2020年5月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2021年4月在维修车间新建了两个中涂房、一个烤漆房,新增了三个排放口,并于当月投入使用。2022年9月和11月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变更,今年5月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延续,并未重新申请排序许可证。该行为属于扩建项目、增加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应基准,9月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9万元。
二、开福区某印刷企业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案
案情简介:
7月2日,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事项,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开福执法大队对位于捞刀河街道内的某印刷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书、报刊、本册等印刷品印刷业务,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车间内安装有3台四色印刷设备,主要工艺流程为裁纸后通过印刷设备进行印刷,现场所使用油墨为大豆油胶印油墨,未发现其他疑似高挥发性有机物油墨。在该公司周边附近未发现环境敏感点。经了解,该公司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年用量低于10吨,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该公司行业类别不涉及通用工序,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询问了解,该公司未进行排污登记。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进行排污登记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公司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免于处罚申请书》,经核实,确定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并于2023年7月3日按要求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且使用的是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环境风险可控,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9月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醒,排污许可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生产经营中应切实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总量以及方式排放污染物,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也应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