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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豫08破申2号 经债权人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883执恢426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孟州市怡通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经审查拟受理孟州市怡通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公开选任本案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孟州市怡通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住所地:孟州市城伯镇立义村南大街50号。成立于2016年6月20日,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瓶盖、手提袋、面钗、碗、杯、餐具)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孟州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显示,孟州市怡通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无股权、无有价证券。 (一)已编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焦作地区二级以上破产管理人; (三)截至报名时,一级中介机构有超四件(含四件)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不得申报;二级中介机构有超两件(含两件)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不得申报。 截止至2024年4月24日17:00。 中介机构应当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两份。申报书应当 (一)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业务团队、业绩介绍; (三)拟派出团队常驻人员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业绩和联系方式;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诚信承诺书。 依据孟州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控反馈情况,担任本案管理人可能存在无法获得管理人报酬的风险,报名参加则视为自愿承担无法获得报酬的风险。 1.本案将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 3.如无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将由焦作市管理人协会向本院推荐一家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本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焦作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391-3386436 通讯地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3601号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 (2024)豫08破申1号 经债权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债务人焦作市一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803执212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焦作市一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经审查拟受理焦作市一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公开选任本案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焦作市一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二庆,注册资本300万元,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小尚村东。成立于2009年6月9日,经营范围为:劳务服务,设备租赁、货物装卸、搬运(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显示,焦作市一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财产。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焦作地区二级以上破产管理人; (二)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况。 (三)截至报名时,一级中介机构有超四件(含四件)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不得申报;二级中介机构有超两件(含两件)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间 截止至2024年4月23日上午10:00。 四、申报方式 中介机构应当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两份。申报书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业务团队、业绩介绍; (二)社会中介机构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况、团队负 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三)拟派出团队常驻人员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业绩和联系方式; (四)在办破产案件情况;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诚信承诺书。 五、特别说明 依据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控反馈情况,担任本案管理人可能存在无法获得管理人报酬的风险,报名参加则视为自愿承担无法获得报酬的风险。 六、选任规则 1.本案将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 2.如参与报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只有一家,本院将直接指定报名机构担任管理人; 3.如无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将由焦作市管理人协会向本院推荐一家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七、其他 本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特此公告。 焦作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6日 联系人:王永乐 联系电话:0391-3386437 通讯地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3601号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 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向法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本院在执行任英与济源中汽之星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穆海涛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被执行人穆海涛规避执行,不履行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焦仲裁字第25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穆海涛,男,汉族,40岁,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会昌办韩愈大街中段北侧。 身份证号:410803198309025536。 执行案号:(2015)焦执字第47号。 执行标的:900000元及利息。 悬赏时间:2024年1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悬赏措施及金额:提供被执行人穆海涛具体财产线索等,并协助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控制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悬赏执行到位数额的20%给予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639190011(张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局温馨提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曝光不是目的,自觉履行义务才是坦途,期待更多的被执行人从失信走向诚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向法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本院在执行任英与济源中汽之星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穆海涛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被执行人穆海涛规避执行,不履行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焦仲裁字第25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穆海涛,男,汉族,40岁,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会昌办韩愈大街中段北侧。 身份证号:410803198309025536。 执行案号:(2015)焦执字第45号。 执行标的:520000元及利息。 悬赏时间:2024年1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悬赏措施及金额:提供被执行人穆海涛具体财产线索等,并协助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控制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悬赏执行到位数额的20%给予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639190011(张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局温馨提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曝光不是目的,自觉履行义务才是坦途,期待更多的被执行人从失信走向诚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向法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本院在执行买双才与袁同亮、袁东亮(袁同会)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被执行人袁同亮、袁东亮(袁同会)规避执行,不履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焦经初字第64号经济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东亮(袁同会),男,回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磨头镇二仙庙村,现住济源市民族街57号。 身份证号:410827197111122011。 执行案号:(2005)焦执字第27号。 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 悬赏时间:2024年3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悬赏措施及金额:提供被执行人袁同会具体财产线索等,并协助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控制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悬赏5000元给予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639190011(张法官)0391-3386455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局温馨提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曝光不是目的,自觉履行义务才是坦途,期待更多的被执行人从失信走向诚信。
· 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向法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本院在执行买双才与袁同亮、袁东亮(袁同会)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被执行人袁同亮、袁东亮(袁同会)规避执行,不履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焦经初字第64号经济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同亮,男,回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磨头镇二仙庙村,现住济源市民族街57号。 身份证号:410827197111122011。 执行案号:(2005)焦执字第27号。 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 悬赏时间:2024年3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悬赏措施及金额:提供被执行人袁同亮具体财产线索等,并协助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控制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悬赏5000元给予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639190011(张法官)0391-3386455。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局温馨提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曝光不是目的,自觉履行义务才是坦途,期待更多的被执行人从失信走向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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