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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 征集“威海海鲜”品牌形象和广告语(11月18日)

更新时间:11-16信息来源:中国链


为进一步提升“威海海鲜”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树立“威海海鲜”品牌形象,威海市海洋发展局现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威海海鲜”品牌形象logo和广告语。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集内容

“威海海鲜”品牌形象logo和广告语。

二、征集时间

本次征集活动自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24时(北京时间)止,以最终作品送达时间为准。截止日期之后送达的作品,无论何种原因,均不采用。

三、应征资格

(一)国内外从事广告策划、设计创意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均可参加本次征集活动。

(二)应征单位或个人在寄达应征作品时,必须附《“威海海鲜”品牌形象logo和广告语应征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威海海鲜”品牌形象logo和广告语应征作品知识产权转让承诺函》(以下简称《转让承诺函》)。

(三)威海市海洋发展局系统内工作人员不参加此次征集活动。

四、应征作品要求

应征作品设计稿中不应出现任何与应征单位或个人有关的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作品设计要充分体现我市独特的环境、资源、区位和海洋特色产业优势,挖掘威海海洋文化底蕴和历史文化内涵,将文化元素有效地融入“威海海鲜”品牌,突出“威海海鲜”良好的内在品质、丰富的文化元素、日益增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美誉度,表达出威海海鲜的优质、新鲜、营养、美味和影响力。应征作品应创意新颖,视觉时尚,符合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避免与宗教信仰、文化习惯和审美心理冲突,充分体现国际性,便于全球推广。

(一)品牌形象logo

应征作品应简洁、明快、含义明确,便于识别和记忆,采用彩色图形设计,可以在各种载体和环境中制作运用,能以不同的比例尺寸清晰显示。设计纸张规格为A4纸,彩色打印,文件提交方式为jpg格式和源文件,清晰度大于300dpi。

(二)广告语

应征作品分中文和英文两个版本,要主题鲜明、简短明快、朗朗上口,便于记忆和在国内外传播。

(三)本征集活动以应征作品为对象进行评选。对于每个应征作品,应征单位应提交包括《作品设计稿》《报名表》(见附件1)《转让承诺函》(见附件2)等三份文件,其中,logo设计稿应包括绘制形象、中英文名称和设计说明,否则,概不采用。所有应征文件应使用中文或英文编制(如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一旦发生歧义,以中文为准)。设计说明要详细阐述作品的设计思路、理念和作品名称的含义。

五、应征作品提交

(一)应征单位或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二)应征作品以邮寄方式送达为准,不接受电子邮件、直接送交等其他任何方式。

邮递地址:中国·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420号威海市海洋发展局106室;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0631-5191506

0631-5232382

(周一至周五8:30-17:00)

(三)应征作品自应征单位向威海市海洋发展局投递之日起,即视为应征单位已全部知晓并完全接受本征集规则及相关规定,并同意放弃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应征文件不符合本征集规则要求的,应征单位可于截止时间之前补正。

(四)应征单位可以从征集官方网站: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官网(http://hyyy.weihai.gov.cn/)下载本《征集规则》《转让承诺函》《报名表》,并可了解威海市海洋与渔业概况及近年来威海市海洋经济发展情况。

(五)所有应征作品均不退还,请应征单位自留底稿。

六、应征作品的评审和决定

(一)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将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对应征作品进行评审,并邀请威海市公证处进行公正。

(二)威海市海洋发展局拥有决定“威海海鲜”品牌形象logo和广告语的最终权利。

(三)应征作品设计重复,以送达时间先后为准。

七、奖励

(一)录用奖

“威海海鲜”品牌形象logo和广告语共2个元素。每个元素录用1件设计作品,共计2件作品。每采用1个元素设计作品奖励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二)入围奖

“威海海鲜”品牌形象logo和广告语共2个元素。每个元素入围5件设计作品,共计10件作品。每采用1个元素设计作品奖励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鼓励奖

从应征logo和广告语作品中各评选20个鼓励奖,每件作品奖励价值500元的威海旅游景点门票。

上述奖金金额均指税前金额。获奖单位应按照相关国家及地区的法律规定纳税。奖金在商标注册审核通过后30日内兑付。若注册审查不能通过,视为没入围作品,将从另外入围作品中选择。奖金按照获奖排序最高标准发放,作品正式录用后,只发放录用奖金,取消入围奖金。

八、注意事项

(一)应征作品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征作品或任何用于创作参选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应征作品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威胁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二)应征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威海海鲜品牌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关联,也不能在未经威海市海洋发展局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其应征情况进行公开宣传。

(三)应征单位在创作应征作品的过程中以及向威海市海洋发展局邮递上述应征作品时,均应对该应征作品本身(及其创意)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应自开始创作应征“威海海鲜”品牌形象logo和广告语之日起至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公布最终确定的品牌形象logo和广告语之日止。

应征单位对保密义务的履行。要求应征单位及创作参与人员在上述保密义务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威海市海洋发展局所指定的特定人和评委会除外)披露应征作品的任何内容。

(四)作品归属。应征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威海市海洋发展局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经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威海市海洋发展局拥有对其设计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的权利,拥有决定应征作品使用场合、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的权利。相关应征人除根据本《征集规则》获相应奖励外,不再获得其他费用。对本《征集规则》及其附件产生的任何疑义,威海市海洋发展局保留最终解释权。任何与本次征集活动有关的未尽事宜,均由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进一步制定相应规定并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