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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政策性租赁住房租金或将控制在市场租金的50%-70%

更新时间:07-31 信息来源:三湘都市报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30日讯(记者卜岚)今日,记者从长沙市住建局获悉,《长沙市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意见稿指出,政策性租赁住房在办理出租前,租金标准需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租金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金的50%-70%。

以30平方米以下及公寓式住房为主

据悉,意见稿所称的政策性租赁住房,是指以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改造存量住房为供应方式,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租赁型住房。

其实,在今年6月12日,长沙就曾和沈阳、南京、青岛、合肥等城市在北京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战略合作协议。

建设银行预计将提供不少于1100亿元的贷款,支持5个城市在未来三年内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约40万套(间)政策性租赁住房,解决约80万新市民的安居问题。其中为长沙市提供200亿元信贷支持,建设65000套政策性租赁住房。

为了多渠道解决新市民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意见稿强调,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及公寓式住房为主,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按照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全装修交房,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租住需要。

同时,支持社会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投资新建政策性租赁住房。支持中心城区产业项目外迁利用腾空土地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支持对低效和闲置的工业用地按程序报批后集中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还可通过商住经营性用地“限地价、竞政策性租赁住房数量”方式筹集。

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据了解,政策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供应,主要是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落户的新就业大学生。配租对象不设收入线,但应在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其住房状况由个人诚信申报,由配租单位及时报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政策性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自行制定和实施,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由产权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在监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租金方面,政策性租赁住房在办理出租前,租金标准需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租金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金的50%-70%。

此外,政策性租赁住房承租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政策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申请和使用住房中的失信、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记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