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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修正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更新时间:04-01 信息来源:红网时刻


红网时刻3月31日讯(记者 吴公然) 3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原条例做了怎样的修改,回应了哪些社会重大关切?

受湖南省政府委托,湖南省林业局局长胡长清在会上就草案作相关说明时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对原条例涉及禁食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措施和加重处罚破坏野生动物行为等重要内容予以修改。

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加重处罚违法者

根据《决定》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草案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即:“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修改后,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制度。为保证肉类的供应,在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中涉及的动物可以食用。

根据《决定》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规定,草案将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内容进行合并,并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即:“林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所需的四项执法措施:(一)进入人工繁育、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确保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为严厉惩罚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草案根据《决定》第一项的要求,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省人大农委建议增加可食动物目录,补偿合法养殖户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草案后指出,自然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仅保护类野生动物就有两千余种,由地方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过于冗长,不能很好回答老百姓“究竟什么动物可以吃”“我们能吃什么”的问题,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简单易懂,也便于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建议草案增加: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可食用动物名录,并予以公布的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草案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指导、帮助合法养殖企业、养殖户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规定。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调研中了解到,《决定》出台实施,湖南部分野生动物养殖户需要转产经营,带来了一些经济损失,现养殖的动物亟待处置,建议省人民政府尽快制定政策措施,对现有合法养殖企业、养殖户给予一定补偿,加紧处置禁养的野生动物,尽量减少损失。